2010年8月30日 星期一

鄉愿不是客觀中立:評吳乃德的「轉型正義」觀

日前參與政大台史所活動,聽了吳乃德教授提出關於轉型正義的論述。如一般所知,轉型正義涉及了三個重要的環節:被害者賠償、加害者責任追究、歷史真相釐清。吳乃德教授認為,這三個環節中,加害者責任追究這一部分,因考慮到法律追訴難以課責(例如許多當時的加害人已過世),以及追究加害者責任往往引法保守勢力更大的反彈,因此,在轉型正義中,不一定要進行「加害者責任追究」這一部分。吳乃德教授更進一步舉當年蔣介石與白色恐怖時期執行判決的法官為例,指出一些實例說明他們作法在當年不見得不合法,並且,當時代有其特殊結構性的因素,因此,要追究他們的責任也不盡然公允。


雖然吳乃德教授一向是研究轉型正義的權威學者,但對於他此番關於轉型正義的言論,無論就論述的內在理路或實際的政治場景,我們都不得不提出嚴厲的批判。
首先,關於他從法律責任難以實際課責為由,反對追究加害者責任的說法。必須清楚,「追究責任」並不只是「追究『法律』責任」,我們亦不應該從法律能否實際課到加害者責任來決定是否採取追究責任的動作。「追究責任」並非「報復」,並且,我們對於到底加害者最後受到什麼樣的處罰,更只是次要關心的事;重點是,「追究責任的行動」為的是要確認什麼是我們這個時代共同堅守的政治價值和正義原則!至於加害者最後是否遭受到實際刑法處份,並非重點。例如,韓國在追究過去威權時期的歷史時,曾判決了二戰之後執政者親日行為所獲益的財產必須歸還。然而,事實上大家都知道,這些當權者的後代早已將財富洗錢完畢,根本無法實際執行,但這個判決卻確立了這個時代韓國人的共同信念。

另外,法律責任是否可以追究,這亦不是我們需要去為司法系統設想的事,而是司法系統必須去面對的「轉型正義」課題。追究法律責任始終亦非要見到加害者受到嚴厲的實際處罰才甘心,我們不過是要明白,司法體系究竟給了我們什麼樣的理由面對過去殘害人權和民主的作為,無論是輕判、重判還是放過過去的加害者。我們不是要報復,而是要檢驗、確認,這個時代的司法體系,究竟是堅持著什麼樣的正義原則而已。

因此,吳乃德教授試圖以法律難以究責為由來迴避追究加害者責任的說法,與其說是寬容,卻更像保守派的託詞。

吳乃教授的另一理由是「政治效果」的考量。在一定程度上,就引導台灣社會邁向更成熟的民主社會而言,注意舊有保守派政權在當前政治局勢中的勢力,因此避免追究加害者責任的作法引發其反撲的政治策略考慮,是可以同意的。然而,諸如此類的政治手段考量,可以接受的範圍也應僅限於「消極的不作為」,也就是說,消極不刻意追究過去加害者的責任為限。但假若不但不追究,還反過來為當時代加害者辯護,這就不僅是「消極的不作為」,而是「積極的反作為」。這種「積極的反作為」,不但已經不是為達成熟民主的政治策略考量,根本上就是為保守勢力施上遮羞的胭脂。令人遺憾的是,當天吳乃德教授的演講中,竟然表達出不少「積極反作為」的言論。

我想,任何有理性的人都會同意,當年白色恐怖時期,蔣介石等統治集團的成員,絕對有各種合理的結構性理由,來為其行為提出一番辯解;就像職棒打假球的球員,也有各種的結構性理由來解釋他們何以打假球,但是,再多的結構性因素,都不足以構成行動者決定如何施為的充分理由。正如吳乃德教授自己在<人的精神理念在歷史變革中的作用>一文中,對人的價值理念在歷史進程中所扮演角色的重視,行動者豈能僅被視作結構底下的笨蛋?追究政治責任的意義之一,也正在於對人作為人的意志自由,給予最基本的肯定和尊重。另方面,儘管當時代加害者許多的作為有其當時代的法律為依據,但合法性始終不等於正當性,究責,亦正是要追問,在整體人類文明的進程中,過去的立法,是否引導著人類的文明走向正確的道路。我們確實以現代的價值在為過去的歷史下判斷,正如未來的人們也會審判我們這個時代一樣,但這絕不是殘酷,因為只有誠實的清算歷史以及面對歷史的清算,才有理由相信人類歷史會降低相同錯誤再犯的機率。

因此,吳乃德教授試圖以政治效果迴避追究加害者責任的說法,與其說是政治考量,卻更像為保守派的施粉遮羞。

我寧可相信吳乃德教授此番言論的目的不是為過去保守派喉舌,而是企圖以更公正客觀的高度,為過去的歷史下一個公允的註解。但,公正客觀絕非鄉愿,相反地,沒有怨恨卻毫不遮掩的歷史清算,才更接近「公正客觀」。特別在今日,因著複雜歷史遺續的糾葛使我們進退為難的台灣社會,我們更需要對過去的每一段歷史認真進行清算,無論國民黨或民進黨的政權。這是我們這個社會撥雲見日的第一步,也是我們對身處於其中的我們的歷史的基本責任。

3 則留言:

  1. 昇佑你好:
    看到朋友轉來你的文章,有一些想法.
    我們要批判一個人,可能不能只抓住他的片段發言,
    最好要參照他長期的主張與作法.
    在我來看,吳乃德教授就算不是國內最執意實踐轉型正義者,
    至少排得進前三名.

    過去我也曾因為中國時報段章取義的報導,
    寫mail向他抗議,
    但多年來觀察他對轉型正義的實踐,
    及相關議題的努力研究,
    我對他的發言與想法已不再懷疑或不滿,
    因為我知道他的整體前提與目標,
    不會只在意他的片段話語.

    我們都厭煩於我們社會過於簡略的二分法,
    怎麼能如此輕易地自己又這麼做,
    吳乃德當天並未說不用追究加害者責任.

    現在網路很發達,
    人人都可以是政治哲學家,
    但是在發言之前,應該先對對方有更深入的研究與理解,
    這是理性對話的前提,也是文明社會的表現.
    至少,我認為關心社會的你,
    應該更用功,更要求自己.建議你可以看看以下資料:
    一,讀讀吳老師多年來所寫的有關轉型正義的文章,他的第一篇文章就強調"台灣有數萬個受害者,卻沒有一個加害者"的全球唯一的不合理現項象;
    二,讀讀吳老師兩年前發表於"思與言"的一篇討論邪惡的文章,他反對Hannah Arendt所說,執行者只是服從指令;
    三,不妨試圖了解為何曼得拉、屠圖主教、以及波蘭的 Adam Michnik 這些為全世界所尊敬的道德人格者,為何主張不追究加害者。(曼得拉、Michnik都是受害者,都被關了好幾年。如果能順便閱讀這兩位人物一生的行徑,相信會有很大的幫助。)
    5)不妨了解被全世界引為模範的南非轉型正義工程為什麼用「交代犯罪事實」來交換「追究加害者」。批評和讚賞都有,都值得參考。
    6)不妨試圖閱讀關於追究加害者的倫理討論。這方面的文獻很多,正反兩面都有,而作者均為世界一流的政治學者和哲學家。相信會有收穫。
    以上,供你參考.

    陳翠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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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老師:

    感謝你的回應。不過,其實我後來也有說清楚,我限縮在他演講中,提出轉型正義三項任務中,不需要追究加害者責任的說法。而不否認他在調查真相上的努力。

    老師的回應有些地方有問題,容我回覆:

    首先,當天他說的很清楚,在轉型正義上的問題上,他認為「追究加害者責任」這件事,就法律意義和政治效果來說,不是非要不可。在三次相關的問與答中,他也清楚地表明他主張不要追究責任的理由。(其中一次我還向他確認,他的意思是不是從「法律意義」和「政治效果」考量不要追究加害者責任)

    我要指出的正是,從他的主張出發,必然會發現論理的矛盾。我並沒有懷疑他的動機(請見文最後段落),只是他的說法會出題。

    再者,吳老師之前的作品我並非沒看過,問題是他得為他自己前後矛盾之處提出辯解;而不是要求讀者先預設他一定有理,然後自己設法對他的矛盾之處提出可能的解釋。同樣地,當老師覺得我的說法有問題時,也只是提出質疑,我必須負責自行辯護,我不會請老師去讀我以前寫過文章,了解我的想法再來討論。

    另外其他問題,我也分點回覆:

    1. 確認有加害者和主張要追究加害者責任,是兩件事。我並沒有說吳老師認為沒有加害者,而是說他主張不追究加害者責任,這是矛盾的。這是基本邏輯問題。

    2. 請再對照他當年的演講,問題不在他以前說過什麼,而是現在說法跟以前的矛盾。再者,跟第一個問題是一樣的,如果不追究責任,這他這個論點有怎麼說得通呢?
    3. 4. 5. 一起答:南非我沒研究不敢講。但一個關鍵問題是,我們怎麼理解「追究加害者責任」這件事情。我的主張是,追究責任不是報復,也不是非得看到哪一個加害者受到處罰,重點是追究責任這個動作不能沒有,其目的是為了確認社會共同體的倫理價值。

    再者,老師舉出很多南非政治實踐者的作法,但請注意,對加害者「追究與不追究」本來就應該是受害者自身的權利之一,但也不完全是加害者的權利。這一點只要想想法律上公訴與自訴的差別,道理就很清楚了。我要討論的正是,就什麼意義上來說,追究責任是不能夠捨棄的。這種追究責任事實上與原諒與否無關,也不必然建立在加害找一定要受到什麼處罰才可以接受的邏輯上。也請老師讀清楚我的主張。

    我想,文章令老師不舒服的,應該就是批評吳乃德老師這部份吧?為什麼呢?他作為一個權威,不正應該正嚴格的審視他的言論嗎?他既然提出他的主張,就應該接受挑戰不是嗎?

    最後,謝謝老師提供許多文獻資料。不過,我政治哲學和倫理學本來就是我碩士以來經常閱讀的書籍。只是我在網路的寫作一向不吊書袋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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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再回應老師:

    既然老師提到要參考吳乃德老師的其他著作,不如我們就以老師回應中提到吳老師提到:「"台灣有數萬個受害者,卻沒有一個加害者"」這句話開始吧。這句話出現在2006「思想季刊」第二期,P.14.

    全段是:
    以上是新民主國家追求轉型正義的過程中,處置加害者的三個方式和策略。和上述眾多採取不同途徑的例子相較,台灣有一個特色:在台灣至少有一萬多個受害者,可是沒有任何一個加害者。將近20年了,我們還不知道到底誰應該為這一萬多件侵害人權、凌虐生命的案件負責。因為沒有人需要負責,我們也就沒有討論處置方式的需要。

    他的前一段是:

    此種追求轉型正義的第三條路,除了是否能達成其積極目標受到懷疑外,它為了政治現實而放棄公義的追求也受到質疑。在道德上我們有沒有堅強的理由,足以合理化這樣的妥協?有些人認為,即使是善意地為了全社會的政治福祉,放棄對正義原則的追求,仍然須受某些條件的限定。而在現實政治中,「真相和解委員會」只有真相沒有懲罰的途徑,所成就的似乎只是讓民主轉型較為順利,似乎並沒有為全社會帶來真正的和解。

    後一段是:
     除了如何處置加害者之外,追求轉型正義的第二項工作和難題是:如何賠償受害者。因為政治壓迫而受害的人,在民主化之後必須給予「正義」:不論是歷史的真相或物質的賠償和補償。這是毫無疑義的道德理念。可是什麼樣的「正義」?受害者或其家屬有沒有權利要求真相?當他們要求的時候,社會有沒有義務盡全力滿足他們的要求?即使他們不要求,社會有沒有責任給他們真相?任何人或全社會有沒有權利要求他們,為了社會的福祉而遺忘真相?

    請問老師,在文脈中,哪裡讀的出,吳乃德老師認為「在台灣至少有一萬多個受害者,可是沒有任何一個加害者。」這個現象是不合理的?

    我突然想到,當天吳老師有強調,台灣的受害者比較像是制度性的迫害(我不是很確定...但應該有類似的話)。縱使沒有說這句話,這段文字讀起來也比較像是主張「在台灣至少有一萬多個受害者,可是沒有任何一個加害者。」是一個現實狀況,而不是不合理的現象。

    請老師提出不同意見或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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