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三期爭議 立委修法解套?
文:Yoshi (社會改革前線成員)
(原文刊載於《監督國會 雙週刊》115期)
立法院第七屆第六會期第四次會議,由立法委員吳育昇領銜,共22名立委連署提案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四條修正案」,增訂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明定環評審查結果公告經行政法院撤銷確定後,原開發許可處分是否撤銷,應由權責機關依行政程序法,自行判斷是否不得撤銷。
也就是說,以後類似中科三的案件,行政部門可以根本不甩行政法院判決,自行決定開發商是否應該停工。
本來,今年一月高等行政法院宣判中科三期環評無效時,關心此議題的環保團體像收到天上掉下來的禮物一樣,無比興奮。熟不知,接下來環保署完全沒有強制停工的實際動作,放任開發商繼續「違法」施工,讓環保團體只能選擇退回原點,繼續抗爭。
這樣的發展讓人不禁想問:如果環保署可以如此不甩高等法院判決,那我們要法院幹什麼用呢?而從學理上,權力分立的角度來看,這事情顯示的是行政權傾軋凌駕司法,傷害憲政體制,也傷害了台灣一點一滴逐步重建的「法治」文化。
不可思議的事情還沒結束。立委吳育昇13日提案修正環評法,斧底抽薪,將原本法院判決違法的給合法化。雖然如此提案的意圖與動機不明,但實際結果就是開發廠商得利,居民受害。公督盟幾次評鑑下來,吳育昇委員表現不俗,但還是可以見到立委問政,提出這種損百姓利財團的法律修正案。
吳育昇對外的說法是訴諸「信賴保護原則」與法律安定性,主張已經發出的開發許可是否撤銷,應由行政主管機關依情境決定。可是我們必須問的是,至少以中科三期案為例,此案中的信賴利益真的有大於撤銷所欲維護的公益嗎?居民的生活環境與健康品質的重要性,小於廠商停工的損失?別忘了,如果真的停工,開發商可以提國賠訴訟也可能打贏官司獲得賠償,但居民的生活環境與健康品質卻不是可逆的。
不過,歸根究底,造成這樣的兩難情況,責任還是在行政部門、在環保署。就算停工,廠商得到國賠,買單的還是支撐台灣大部分稅基的小老百姓。「錯誤的政策,比貪污還可怕」由此得到充分印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